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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主要几年来发表的一些文章,做为从事招标工作以来方方面面的总结归纳,从不同的角度对招标工作进行分析,抛砖引玉,供业内人士参考。
10 如何编制招标文件
13 互动话题(三)
14 互动话题(四)
15 互动话题(五)
18 专家互动(六)
何录华
党的十五大召开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加快,在这种形势下,招标工作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们每个同志都在思考的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招标队伍从小到大,初具规模,全社会对招标工作的认识也逐步加深,招标工作在降低价格、保证质量、完善服务、规范市场方面的作用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社会接受了招标,招标队伍迅速壮大,随之而来的就是提高竞争力的问题。以质量求生存不仅是机电产品制造厂家的座右铭,也应该是我们招标队伍发展、壮大的关键,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是提高竞争力的关键,也是开拓招标工作的前提。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与读者探讨提高素质的途径。
一、加强“软件”建设,全面提高整体实力
经过十多年的工作,每个招标单位都有一些同志在招标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如何将这些经验变成全系统的精神财富,推动系统工作的开展?一方面要向大家介绍经验,交流心得;另一方面就是“软件”工程,把大家做的每个项目的资料搜集、整理、分类归纳。每个项目做下来,可以对国内外此种设备制造厂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通过编制标书,审阅各厂的投标书、产品样本、现场考察资料,参与评标,对各厂的情况就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今后其他同志再做类似的项目,就可以吸取经验,少走弯路。一是要注意全面搜集项目的资料,二是认真保管、分类整理,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采用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方法简化检索、方便利用,这样就能够把个人的经验汇集为集体共享的智慧。
档案资料不仅是内部经验的总结,而且要形成开放的网络。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招标投标、厂商、产品的资料,科技发展,经济动态等,把自己的资料做成光盘或上网,把生产厂的情况和产品监督检验情况上网,这对我们了解厂商是很重要的。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信息资源的利用。做为一个从事中介服务的部门,专业经验和信息资源是我们最重要的资产,有的招标单位已建立了局域网,实现无纸化办公,这是全系统学习的榜样。
同时,面临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形势,每个招标工作者都要根据自己工作岗位的要求,认真分析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勤奋学习,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
二、注重形象建设
招标工作就是接受用户委托,帮助投资人采购设备。要做好这项工作,首先就要使投资人对这支队伍有信心。本来和客户互不认识,客户如何能够对你有信心?这就要求招标人员能够给投资人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公正、权威、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可以信赖的印象,这种形象的建立从根本上说要靠招标人员长期的工作积累和对客户采购的专业指导和建议。同时外在的形象也要注意塑造,因为这是给客户的第一印象。言谈举止、着装、办公用品、办公室布置、文件格式、信件、名片设计等都反映出招标工作人员和单位的素质。就拿大家手中的笔记本或每年给客户寄的贺年卡来说,是随便买一个还是认真设计一下,这给客户的印象是不同的。开标大会是招标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仪式,要严肃、庄重。例如有的单位采用计算机多媒体大屏幕来做唱标记录就比用粉笔在黑板上写要好,而且效率高,便于保存、复制。
三、加强专家网的维护工作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各单位都建立了专家网,在招标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项工作不是一个简单的请专家参加评标会的业务,招标机构和专家的合作是一个长期过程,合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招标工作的质量。建设专家队伍是一个长期的搜集、了解、熟悉、磨合、发展、维护的过程,比如说,现有专家对各领域的覆盖程度,专家的资历、特长、熟悉的领域、知识更新的情况等都要在共事中逐步了解,要和专家建立和发展长期合作关系。
另外,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新的专业不断涌现,招标领域不断扩大,原有专家也有一个年龄更新的问题,这都需要招标工作者不断发展和培养新的专家,所以专家网是动态的,需要长期维护。
四、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大多数招标机构是在八十年代未成立的。随着招标事业的发展,各单位的机构设置,岗位责任制都在调整,这就需要尽快寻找到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能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他还指出“要加快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继续发展各类市场,着重发展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完善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江总书记的讲话提出了招标工作的意义和目标,做为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从事招标工作的中介组织。招标工作者要按照这一精神提高招标队伍素质,完善机构职能,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做贡献。(本文原载于《中国招标》1998年7月)
返回页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表明了从1980年我国恢复和发展招标制度以来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程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改变了招标代理机构分割市场的局面,随着法律的贯彻执行,招标代理机构将逐渐成为完全的中介组织,成为市场竞争的一员。根据新的法律,招标依据、招标运作的方式将会改变,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如何生存,是摆在每一个招标代理机构面前的急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新旧体制过渡时期,我们很自然的想到做为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如何开展招标采购的,实事上国外发达国家的招标采购,做为一种规范的采购方式也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加强、采购量达到相当程度、国家监督职能的深化从近100多年来才逐渐完善的,因为国家采购需要公开监督,所以规范的招标采购制度是从政府采购开始的,例如:1861年美国国会制定法律要求一项采购至少要有三个投标人,1868年美国国会又确定公开开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世界各国对政府招标采购达成共识是近几十年的事情,近一二十年世界各国对于招标采购促进世界贸易的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的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世界银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世界银行于1985年颁布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4年通过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至于对招标采购的实施方式,各国方式不一,不少国家是采用政府内部专职采购部门办理,也有采用政府部门委托社会中介部门办理。那么,对于我国现阶段来说,采用什么样的采购体制是合适的呢,作者以为,在我们这样一个国有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的国家,又没有公开招标规范采购的传统,幅原辽阔、各地在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专职招标采购机构又不可能在每一个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在采购经验、社会效率、透明化程度、示范效应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仍有存在的必要,在新旧体制转变的时期能够继续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而招标信息服务(也属于招标代理服务的一个方面)由于面向全社会各类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会得到很大发展。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招标代理机构如何发展,尤其是人类就要跨入新世纪的时候,如何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如何利用信息社会所能给予我们的优势发展自已,适应时代的需要。
首先招标代理机构要在思想观念、体制建设上按照市场取向继续实施变革,真正成为服务优质、机构精干、效益良好的经营实体,要在接受国家招标相关法律监督的条件下规范操作,对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彻底改变原有的官商、官僚的痕迹,以世界上著名的咨询、中介服务公司为榜样,在招标规范、人员培训、机构设置、设备更新、广告形象等等方面逐一研究改进。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不仅仅只是提供一种采购方式,而是要真正为客户买到物美、价廉的设备,要在这一目标下考虑我们的服务是否到位。
二、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招标公司的转制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机制上激发企业的活力。由于现有招标公司都是国有企、事业,因此仍以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为首要的改进方向。新成立股份所有制的招标公司和合伙人制招标事务所或原有设计、咨询、法律等中介机构承揽招标业务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机会。澳大利亚墨尔本的麦厍斯公司就是一家国有股份公司,由地方政府、国有公司、公立学校、医院向他入股,由政府授权组织采购招标,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模式,值得借鉴。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为客户提供什么服务,应发展哪些方面的专业技能,这是招标公司发展的关键,是每个工作人员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招标公司应能提供规范的公正、公平的招标采购方式,这对于国有采购部门来讲,尤为重要;其次应能提供信息、专家服务,通过招标真正为业主买到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有保障的设备,这就要求招标公司要在建立信息网、专家网,培训人员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在几个方面发展出自已的特色,特别是在市场营销、采购、法律与合同服务等方面进行专业化培训。
四、招标信息服务的职能应当深化和延伸,有条件的公司应充分利用信息时代的手段办好招标网站。国内目前已有一些招标机构建立了自已的网站,但大多内容少、更新不及时,其中一些网站只是介绍一下本公司概况,没有想到为浏览者提供什么服务,比起国外招标网站差距就很大。国外招标网站大体分成三类:一类是政府招标网站:主要刊登政府招标法规;招标信息;决标信息。第二类是纯招标信息网站,专门搜集某一地区、某国家甚至世界范围的招标信息,更新很快,大多需要交费订阅。第三类是专业招标公司办的网站,详细介绍公司服务内容;招标信息;相关文件;招标程序。比较好的网站都能注意为读者提供有关招标投标的知识,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服务,需要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就进入什么栏目和网页,内容丰富,图文并茂,就连加拿大约克大学采购处还专门建立自已的网页,这种公开、透明,高效的运作方式值得我们借鉴。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说,原有的信息服务方式会逐渐萎缩,高效、廉价的因特网信息服务将要成为社会的主导信息服务模式,在这方面国外同行已经走到我们前面。值得注意的是,招标信息服务由于比专业招标公司服务的面更广,它除了面对专职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外,还将面对广大的企、事业单位自有招标部分,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经营媒体,因特网上的招标信息服务网站就表明了这种发展趋势(本文后附国内外部分招标网站地址,由此可见一斑)。国内在这方面要急起直追,在内部建立现代化办公体系,建成公司内局域网,数据厍,外和因特网相联,自建或和有实力的单位合建招标网站,在招标信息、招标法规、招标服务,电子商务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建成具有自已特色的网站。目前国内有几家网站提供招标信息,但还缺少具有较大规模招标信息、更新及时的网站,对于国际招标信息来说,中国电子商务网办的较好,从招标法规信息服务来说,中国采购与招标信息网办得较好。以国内这么大的投资市场和采购规模,招标信息网站应该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招标新时期的开始,也是对现有招标代理机构生存能力的挑战,各招标代理机构应该以此为契机,尽快调整自已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招标市场将出现招标专职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企、事业单位自主招标、招标信息服务组织共存的局面。可以预见,招标市场将会出现一个激烈竞争的局面,优胜劣汰是不可避免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新时期生存下去并发展壮大是我们每一位业界同仁关心和努力的目标,采购招标环境逐渐转变为更加健康、良好、公正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本文准备期间,国家计委肖渭明副处长为作者提供部分资料,特此感谢。(本文原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操作实务全书》,中国人事出版社,2002)
何录华
招标网站建设近两年来发展速度很快。国内己有几十家专业招标网站,参与招标的网站估计有数百家,但水平不一,有的只是做一个网页,有的己经可以进行电子招标。大部分招标网站在政策法规、招标信息、招标动态方面的栏目都能满足需要。一些招标网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招标信息少、信息更新不及时,访问的人也少,网站的招标专业水平达不到理想的程度。
在招标网站的这种群雄并起的形势下,招标网站要想在不远的未来取得生存权利,迫切需要尽快脱颖而出,争取最大的市场注意力,成为领先者。
本文通过总结一年来国内招标网站的发展情况,对比国内外招标网站的特点,试图对今后国内招标网站建设提出一些发展思路。
一、 当前招标网站所处的环境
国内经济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从运作方式来看,基本己是市场化的运行,国家计划已限于很少的领域如军工等,但是从市场化经济运作的本质来看,还处在转变的过程中,比如国有经济中的机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法治环境的改善、人们法律意识的健全等等,大环境使得招标距离规范、健康还有相当长的距离。
从招标投标的具体环境来看,招标投标法已实施近一年,人们对招标投标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由不接受到接受,招标的形式和内容己为大多数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所接受,但原有的运作方式和思想观念还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才能转变过来。
从IT业的发展来看,紧随着国际信息化的浪潮,国内网络的环境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企业的电子化运作己经可以实现。关键己经是企业领导人心中的观念转变问题。
所以,从招标的外部社会环境、招标业的发展现状、招标网站的硬件技术软件条件来看,己经初歩具备了发展的条件。
二、 对网站的定位
对每一个网站的建设来说,首先要通过对自身以及内外环境的分析,对自己的发展目标有一个准确定位。
从自身来说,不同的网站有不同的资源优势,有的有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发布招标信息,那么,发布招标信息就成为主要发展方向,有的是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那么,有关法规、政策指导方面就成为自己的优势。
从外部环境看,在国内招标网站众多的情况下如何使自己突出出来,这就有一个比较优势问题。
从发展趋势考虑,要研究国内外招标业发展的现状和方向,研究国外招标网站走过的道路,从国外招标网站来看,大体可分成两类,一类是政府招标网站,主要是发布招标法规、招标信息,中标信息;另一类是商业网站,以提供招标信息为主。从国内招标网站来说,似乎以商业招标网站较多,但不少有政府主管部门支持或授权,带有一些行政色彩,这大概是国内招标网站现阶段的发展特点,看来招标网站会经历一个脱胎换骨的改造,涌现出少数具有竞争力的商业招标服务网站,集中发布某个区域、行业、的招标信息。
三、 如何办好招标宏观信息、理论、咨询栏目
大部分招标网站都有这个栏目,这一栏目的目标主要面对国内广大的招标人、采购人、供应人,招标管理机构、招标方面的学习、研究人员。这一定位要体现一定的公益服务性,为公众服务意识,从经营的角度来说,是用这种服务来扩大影响,吸引注意力,树立为公众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
在这一定位下主要办好招标新聞、招标法规、理论园地、招标论坛等栏目。
此栏目应充分体现为公众服务的特点,其他国家的招标网站法规也是对所有人开放,应保持及时、准确的特点。
有的网站理论园地目前不对非定户开放,定户年费很高,这种做法可能也有主办人的道理,但从考虑非商业读者和非商业用途的社会公益性的目标,从政府机关管理、一般学习和研究人员的角度考虑,这种费用就显得不易承担,可能对网站访问率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能够适当开放理论园地,也许效果更好,应让非定户也能访问其中的某些内容或全部,因为别人看不到就不会知道其中的价值,也就不会成为你的客户。这种部分开放栏目的做法是一些大型、专业网站、媒体网站的做法
应使得网站和访问者通过交流、反馈、论坛等等方工形成良性互动。应组织有水平的招标研究人员,管理者、组织者与网友对话,对讨论内容应组织和引导,骋请高水平的嘉宾接受询问,解答疑难。
在这方面主要体现三个原则,一是社会公益性;二是要免费访问者了解其中的内容,经常有所收获。三是物有所值。可以参考一些办的较好的法律网站,例如中法网,提供一些免费服务,登记入会员就给你100元费用额度用于网站提供的各种服务,进入他的栏目各有定价,看一个问题的答案10元,等等。这方面首先是降低进入的门槛,形成一个为公众服务的形象。
四、 如何做好招标项目信息服务的栏目
这一目标主要是面对国内招标人、采购人、国内外的供应人,在这类栏目中主要是商业化的运作,争取尽可能多的订户。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两类,一是如何获得尽可能多的招标项目信息来源;二是如何争取尽可能多的设备、工程和服务供应人、投标人来看,换一个角度说,第一个问题是针对招标人的,如何让他们把招标网站作为他们的招标窗口或平台,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投标人的,如何让他们把我们的网站作为他们的重要信息来源。相对来说第一个问题更困难一些。
A) 如何争取项目信息来源
目前掌握项目来源的招标人主要有这样几部分:
一是有较长历史的大型招标中介机构,这些单位成立历史较长,项目较多,己有较为固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从竞争的角度说,招标网站具有传统媒体所没有的优势-可以24小时全天候滾动编辑发布阅览,当然如果能和传统媒体联合为最好,利益共享,优势互补,如果不能合作,网站具有竞争优势。
二是近年来刚成立的各种招标中介机构,他们在信息发布渠道上没有框框,建议招标网站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了解网站目标服务区域内新成立的招标机构,和他们取得联系,建立合作关系。
三是国内大型企业,这些企业水平较高,采购和销售力量都很强,政策意识也较强,常常是采购的量和供应的量都很大,既需要招标也需要投标,没有固定的招标发布渠道,是工作的重点,对于这种又要投标又要招标的单位,应当在会员手续方面有一定的优惠。
不仅如此,按这一思路考虑,对于上述第一类大型招标代理机构,拥有大量的项目来源,应考虑减免其会员费用,增加入会的吸引力,比如可以提出,一年提供若干项目就可以减免入会费用。这方面要从争取市场的大局出发。
四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特点是多而分散,联系的成本较高,但他们没有项目渠道,也不知道上哪发布,也不知道网上发布招标信息不收费,这方面要考虑在经济类媒体上发布广告,让这些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的负责采购的领导知道如何发布招标信息。
五和传统媒体合作,网上代为发布。
六考虑发布二手招标信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谓二手信息是指搜集散见于各种传统媒体的招标信息汇总刊登。澳大利亚就有一家招标网站专门搜集国内各报纸招标信息汇总后发给订户,因为从单一供应商来说没有能力搜集这些,但如果有人专门搜集、分类、整体发送就可以成为一种增值服务,一些综合类和行业报纸经常发布招标信息,但对这些报刊来说招标信息不是他们的主业,也不成规模,所以在第一时间转发他们的招标信息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具体做起来涉及版权合作问题。
另外,目前发布招标信息的各种网站也可以探讨合作或转发二手招标信息的可能性。因为对有的单位招标网站来说,只刊登自己单位和本系统的招标信息量很少,吸引不了足够的投标商来看,过于分散,如果有一个权威的网站统一发布,对他们可能也不无益处,当然这种转发可以保有原来的版权,作为一种合作的模式,这里存在着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从目前来看,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信息较多,但从长远来看,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这些招标业主单位将会成为招标信息的主要部分。应考虑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考虑多种服务的可能性。
B) 如何争取订户
在对投标人提供招标信息方面,供应商、各种工程、服务的提供者、潜在的投标人(意思是说当他们了解了招标信息,购买了标书,决定投标时才成为真正的投标人)成为我们的服务对象。
对他们的服务应当是及时的分类服务,对于一位特定的供应商来说,他只需要特定的招标信息,比如电梯供应商只需要电梯招标信息,作为招标信息供应商来说只需要告诉他有关电梯的招标信息,这在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很容易实现,而这正是网络的优势所在,网络就可以实现廉价、及时的传送,费用可以比传统媒体明显降低。
国外招标网站客户预定招标信息的费用一般按每年几十美元,每頁一美元以下,例如:
加拿大公共采购招标信息服务(http://www.merx.cebre.ca):
每月5.95$
非定户每次订单15$
针对服务Email每次0.5$
美国联邦采购网站(http://www.fedmarket.com)
招标搜索网站汇总每年:200$
IT招标信息每年:390$
IT招标信息每月:50$
加拿大招标信息服务(http://www.bids.ca)
为订户提供他所需要的招标项目信息服务,每年195美元,每月16.25美元,对某些需要邮寄或传真服务(非电子服务),另加30美元。
以上三个网站的情况也可通过我的招标咨询网站相关网站栏目(http://www.bid-cn.net) 查找。
收费方法可以探讨多种方式,例如,可参考中国频道会员制,中国频道是一家域名服务商,登记成为会员后给你一个编号,和账户,可以通过汇款,一卡通等方式向你的账号汇款,一旦有款在账号,注册域名等服务可以实现在线服务,退出时余款可退回。
收费数量多少需要探讨,相比之下,有的传统招标媒体全年订费才几百元,传统媒体很难针对特定人提供有针对的服务,但网络服务就可以容易实现,费用也可以更便宜。
服务费用的制订原则是具有可比性和竞争性。
五、相关网站的管理问题
作为网站,首先要解决定位问题,然后围绕这一定位安排各项管理工作。
本文中说明的某些措施,不仅适用于某个栏目,也适用于整个网站管理,例如,使非定户能看到某些定户的内容,就在国外招标网站中采用,他们让你看到某个时段的招标信息,以使你确认物有所值,成为他的客户。再者就是提供多种服务,根据不同的服务有相应不同的收费价目,价格从小于1美元到几百美元,客户有广泛的选择,对客户的服务能够达到针对某个投标商的电子邮件,接近于量身定做,这种服务是传统媒体无法做到的,或做起来成本太高,而这正是网站服务的优势所在。
本文提出网站的两个定位目标,一个是在招标宏观信息、理论、咨询栏目应把社会公益性作为建设目标,一个是招标项目信息服务栏目应把商业化经营作为建设目标,在做商业网站的时候,一定要摆脱行政色彩,增强服务意识。针对每个目标的措施是不同的,不能混淆,在做网站时,角色定位不能错,两个目标合成在一个网站上应该使它更有生命力。
对本文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欢迎访问我办的招标咨询网站http://www.bid-cn.net 做进一歩的交流。
(《中国招标》杂志2001-11期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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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录华
2004-8-8
一项招标活动,涉及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投资,招标结果的好坏对项目建设单位关系到能否健康发展以至于生死存亡,对投标单位来说,能否中标也是关系到投标单位能否正常运营、正常发展的大事。招标活动的结果对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和代表他们从事招标活动的每个人来说都关系很大,所以招标会议成为几方利益的焦点,这就对招标会议的组织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开标大会又是开标活动的起始点和关键程序,开好开标大会可以说成功了一多半,对于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代理机构来说一定要慎之又慎。会议的每一项程序,每项工作都应当认真、细致、周到,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体会提出来和大家切磋讨论:
程序公正是开标大会准备的中心和指导思想,会议要使每个人受到公平对待,每一项程序,不仅自己感觉是公正的,还要使每一位与会代表感觉也是公正的;
诗人说,太阳每天都是新的,开标大会也是这样,虽然大会程序大体相同,但每一次开标会议都有它的不同之处,都要全力以赴,认真思考本次会议的特点和应对措施,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突发问题,不论开了多少次标,下一个标决不能掉以轻心;
开好标前会,标前会有两种,一种是和委托人开,主要侧重点在如何开会的主要程序,安排,通过会议使招标代理机构和委托方达成共识,在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开标评标程序,预备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设负责人,确定评委会主任;一种是处内工作会议,侧重于开标细节,一起讨论开标的过程,商量如何开好会,哪些问题如何解决,每个人是什么分工,开会的时间、地点,直到每个人应携带什么东西,开会时不要迟到等都要做出详尽、具体的安排。人员着装,挂牌,看起来是小事,但形象形响很大,要下决心,不能因为招标做的多就放松要求。招标评标纪律必须加上有关会议关闭手机等要求,因为这现在是主要的干扰会议进行的因素;
唱标应当按照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 如实 唱出,不得有偏差,有的招标文件中规定,未经唱标的内容不得认可。唱标语速要慢,要清晰;
无论是主持、唱标还是记录,为准确、提高效率起见,应事先熟悉投标人的名称、中英文写法,念法,事先输入电脑,可以采用在开标前收集投标人名片等方式来搜集有用的信息;
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在开标、评标的全过程全神贯注,关注会议的每一个进展,考虑如何配合,注意为委托方服务。作为大会工作人员,要注意评委、委托方的人员有什么要求,比如评标建议、总结、就要在评标过程中逐渐生成,逐渐完善,最后一旦评标会议出了结论,书面结论很快完成,不会耽误评委过多的时间;招标会议要有各种程序,即使有经验的人也可能有忘记一个程序的事,作为工作人员可及时提示,看执行中是否有遗漏,只有共同努力,相互弥补,会议才能开的圆满;
注意保密。评标过程不得泄漏,会场上说话、办事都要有保密意识,要注意每一个细节,比如在打开电脑时,有的文件不宜让投标人知道,可是因电脑联着投影仪,打开文件别人也看到,要引起注意。
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开标会议竞争非常激烈,只有大家事先承认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才是处理问题的唯一依据,只能依法服人;
积累经验。招标会议是几方利益的竞争的场所,有时形势微妙,有时激烈竞争。要注意观察、注意引导,随时处理有关的问题,无论是记录、无论是唱标还是主持,都要有长期的积累经验才做得好。
必须严格执行程序,不能为图快交叉完成多项任务,一项一项做,象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向投标代表出示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投标代表签字、抽签、宣布唱标顺序、决不能省事不做或同时做几项,
监督部门邀请注意一般除特殊情况外不要邀请一家以上,以免发生照顾不周,要求不一的问题。
评委会开会前,只介绍评委会组成,一般不安排业主讲话,防止给评委会造成明显倾向,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4 年 7 月 19 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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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三家投标两家超预算的讨论
何录华
2004年10月15日
在招标过程中,包括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一个投标判废是一个很慎重的问题,如果说只要超过预算价格就应当废,感觉是有点不够严密,对一个投标价格是否判废首先要看是否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判废条件,如果招标文件中给出了招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并说明超过最高限价判废,那么当然对超过限价的所有投标必须判废,不判废就是不公正,就是背离了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决定投标,就应当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象超过投标限价这样重大的偏离判废是应当的,至于招标文件是否应当规定最高限价,是否规定超过限价判废,那是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过程中需要认真考虑做出的决定。
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对最高限价做出规定,没有规定超过限价判废,那么就不应当判废,而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纳入对所有投标人的综合评定之中,以是否满足招标人最大利益而定,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的价格偏高是一个重要的不利因素,评委会一定要认真考虑。
一般而言,对一项产品是否中标,要看招标人对产品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情况而定,这些要求反映在招标文件中。我们都有家庭购物的经验,常常带着一个心理可承受价位去购物,但买回的结果大不相同,也许买了低于心理价位的东西,感觉买了便宜货,占了便宜,也许看上了一个比心理价位稍高的东西,但性能、质量、配置、品牌都大大高过期望值,多花了一点钱,买了一个好东西,每次用它都是一种享受,单位购物也是如此,因为不能事先了解投标人的各种情况,采购是一种动态的行为,预算只是大体符合要求,它是在以前做的,科学技术进步很快,例如计算机,可能在招标时,原来预算中列出的产品型号都停产了,在投标时,投标人才拿出当时最优的产品,最好的价格,招标人必须在这当中进行比较,如果预算刚性很强,不能超过,只好忍痛割爱,要便宜但性能不理想的产品,但如果预算的刚性不是太强,招标产品性能价格比相差太大,招标人就应当申请稍微增加一点预算买下来,或者调整其它项目预算来满足本次招标产品的购买要求,当然作为政府采购,变更预算一定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在这里强调的是,采购过程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如果你是真为单位负责任,就不会只是机械地比一下预算价来决定,必定是千方百计买到最能满足要求的产品,也许比预算更便宜,也许比预算产品规格性能更好,在这个过程中不能排除某个产品稍微突破预算的可能性。
如果预算刚性很强,不允许突破,就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来作为最高限价,以便让投标人有所依据,按招标文件提出的性能、价格条件应标,他实现不了是他自己的责任,怪不得别人,孔子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如果你在没有告诉投标人对性能、价格的明确要求而让他自己猜测去投标,投出来的产品就不是招标人自己才知道的价位就判废,于情于理都有些不够妥当。
总而言之,招标人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应当尽量说清楚招标人在投标产品质量、价格要求、判废条件,以便让投标人有针对性的投标,能够更好的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招标人满意的产品,节省招标人和投标人宝贵的精力、时间和费用,使招标人能够采购到满意的产品,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需要把握的原则一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要为买方努力争取最大利益。这方面不能机械的卡一些条文,而应当以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从法律的立法本意去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 原载《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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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录华
2004年10月30日
在招标活动中,报价是一个很重要的评标因素,但通常不能作为唯一的中标条件,我们觉得这么说有些多余,但细细考虑起来总是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意见,有的同志认为如果经过资格预审和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将评标过程做成通过式的,满足了这些条件的最低报价人就可以中标,也有的地方提出低价中标法或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只要评审通过,报价不低于成本,就可以中标,这些观点合理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有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我想有的同志可能是依据第(二)条来说最低价中标的依据,可是这一条没有说明什么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它适用于什么条件?在国家发改委《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章对这一概念做出了解释: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在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从上述国家发改委最低投标价法和财政部最低评标价法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些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没有技术、性能的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这样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但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同时我们也看到,对于一般的招标项目,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是有局限性的,主要在于没有综合考虑其它质量、性能、信誉、售后服务等因素,在这一问题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叙述的比较完整,《指南》提出:评标的目的是在对各个投标的评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投标对借款人产生的成本。 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 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的投标 。 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应予以调整以纠正任何计算上的错误。同样,为评标的目的,应对任何可以量化的非实质性的偏离或保留进行调整。评标和对投标的比较应以国外进口货物的到岸价( CIF)或到目的地价(CIP)和借款国国内供应的货物的出厂价(Ex-works)为基础,并考虑任何所需的安装、培训、调试和其它类似服务的价格。除了价格因素之外,招标文件还应明确在评标中需考虑的其它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对于货物和设备,评标时可考虑的其它一些因素包括:运到指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付款时间表、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效率和可配套性、零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除价格以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投标的因素应在实际可能的范围内尽量货币化,或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中给出相应的权重。在土建工程和交钥匙合同中,承包人负责交纳所有关税和征收的其它税费,投标人在准备其投标书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对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应以此为基础。土建工程的评标应严格按货币化的方式进行。任何因投标超过或低于某一事先确定投标估值即被自动淘汰的程序都是不能接受的。
有同志认为可以通过认真编写招标文件,详细说明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办法就可以解决人为的评标因素的问题,只要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就通过,通过的投标人中最低报价人就可以中标,我们觉得,对一些简单的标准化的商品也许可以,但一般说很难做到,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你写招标文件的时候所处在的时间的空间点上,只是针对你所了解的以前的市场状况而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是自然规律,是不可克服的,你并不知道在未来的一个时间点投标人和投标产品是你所了解的投标人和产品的完全复制还是有新的变化,再好的专家也是依据以前的经验编写招标文件。而随后而来的投标人所带来的产品也许是你以前用过的,正是你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范围内,但是你也可能没有见过,是你所知道的老厂研制了新产品,也可能有你不知道的新的企业产品参与,具有你所不了解的新因素,对这些因素的评判只能是在一个新的时间、空间点上做出新的评判。也就是说我们可以事先制定评标的原则、考虑的因素,但一般不能够制定一个不须要评标的办法。好比说我们星期天到市场买衣服,事先制定了中标条件,款式、花色,价格,也许在出门时对自己说,满足这些条件就行,但是你可能会在市场上发现新的产品和新的因素,是你在出门前没有想到的,你会随时根据中标的原则,对新产品进行评标:是否符合你的审美观点,针对产品的价值你会用多少钱会买,什么价格水平你会接受,然后做出购买决定。所以说评标是不可缺少的,招标文件总是带有一定的原则性,可以规定评标原则、评标方法、评标因素及权重、评标因素量化方法,但是不可能涵盖所有细节,这些评标要求必须在评标时针对投标文件和价格同时考虑。想在评标过程中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增加客观性是对的,可以通过一些措施来加强评标的公正性,客观性,比如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加强对招标、评标过程的组织、加强专家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作用,尽量把招标文件做完善等办法。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取消这个过程,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对招标项目评审来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 (原载《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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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
何录华
近日,财政部颁布三大政府采购招标管理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解决了许多在政府采购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政府采购法治化和规范化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个管理办法在遵守了上位法律的同时提出了方便操作的具体要求。三个管理办法的上位法是政府采购法,还有其它的国家法律法规,如行政许可法,每一个法律的实施细则都应当做到符合相应法律的要求,又能够在符合相应法律的基础上做出便于实施和操作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并不是越严越好,这里引申出规范性文件编制的一个原则: 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公正和效率的因素,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在认真体会相关法律原意的基础上提出方便、快捷的操作步骤。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后我们看到许多省市提出了实施办法,其贯彻招标法的立意是不错的,但在不少地方只是照抄了法律原文,只在很少的地方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就是这很少的具体要求中也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国家发改委令提出货物公开招标的最少单项合同金额是 100 万元,地方实施办法就改为 50 万元,这种改动的效果如何呢,究竟有没有必要一定要减少公开招标的限额,看起来似乎是对相关法律做了从严的要求,但因此会大幅度增加采购的成本。法律和法规都应当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点。此外,如果有一个国有单位自己采购一个 60 万元合同的货物,没有采取招标的方式,究竟是不是违规呢。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实施办法不是要重复法律条文,而是要在理解法律立法含义的基础上对具体操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提出实施方案达到便民和守法的目的,从这个意义是说,三个管理办法是做到了。比如纸质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表明了时代和效率的要求。
再比如,当投标截止时间已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能否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原来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只能由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做自由裁量,这样一来一是处理结果不一,二是监督管理者可能会从少承担责任的角度出发,处理起来往往偏严,带来时间、效率和费用上的损失,现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只要符合程序的要求可以转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就达到了方便、快捷的要求。
对于联合体投标,本办法做了较为合理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在本办法中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相比起来这里就放宽了要求,实事上放宽的要求较为合理,因为投标人之所以组成联合体就是因为单一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资质条件,需要经过联合投标来达到优势互补,以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资质和能力。招标投标法较严要求的立法本意我们体会是担心资质较低的单位以联合招标的名义取得项目然后以较低资质的单位完成,保证不了项目质量,但这样一来就可能造成把真正想优势互补的好单位或资质较低的中小企业挡在政府采购门外的不合理的结果。我们体会还是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处理较好,至于担心的高资质中标,低资质干活的问题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详细审查投标人的实际情况、联合体投标协议的责、权、利的规定以及采购人在合同制定、执行过程中的严格监督来解决较好。顺便说一下,在政府采购法和本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作为供应商投标,相比招标投标法也是放宽了的。这样一来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可以以联合体的名义投标,这是本办法允许的一个自然结果。
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告,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招标公告发布提出具体的限时要求,这都是对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出的要求,体现管理部门公正、透明的精神,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就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督管理者,管理办法就应当对政府采购的每一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定,这样招标过程才能规范。
在上述办法的中标公告要求公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中标供应商的地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这些都是以往中标公告没有要求过的,还要求公布合同履行日期,但一般说来合同在中标公告之时供需双方还未签订合同,合同履行的日期还未最后确定,这一规定似乎有些勉强。按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虽然招标文件一般也规定招标项目完成的日期,但只是初步粗略安排,并不具体,在签订合同时,采购人还会就合同的一些细节和供应商继续谈判确定,包括合同履行日期还会做具体安排,所以中标通知书就公告此项内容早了一点。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此条似有些含糊,谁是招标采购单位没有做确切定义,因为招标工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人直接采购,招标工作自然也就由采购人直接组织、直接主持开标,二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这时组织者和主持开标的人就应当是采购代理机构。所以说开标应当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此时采购人再参加就显得重复。
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这里有一个疑问,就是评标委员会是否只能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询标,而不能以口头方式、面对面探讨的方式来了解投标文件含义?笔者以为,最好不限制询标的形式,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口头形式向投标人询标,因为当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有时认为投标文件在某些地方叙述不清,又无法确认投标人只是文件叙述不清还是对投标产品认识有问题的时候就会请投标人当面讲解,不少问题是在评标专家和投标人的探讨中逐渐清晰的,这种双方沟通的过程是评标专家对投标人和投标产品认识深化的过程。另一方面,现在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竞争日趋激烈,为了在招标中取胜,投标人经常会在投标产品中采用一些新的独有技术、新的发明专利,这正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其技术原理外人是不清楚的,评标专家也不见得会完全掌握,评标委员会专家也不会在不清楚的情况下贸然采用,评标中经常采用的方式是让投标人详细叙述其功能原理,应用实例,甚至拿着样品讲解,专家也会在介绍中随时提问,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让评标专家和投标人见面,如果只能以书面形式提问并且专家本人还要对每个提问签字就会很不方便,同时也会束缚专家的手脚,使他不敢轻易提问。同时我们看到,公告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列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立意当然是好的,想让评委会对社会透明,以保证公正,但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评标的结果总是很残酷,少数人中标,多数人落标,落标人也有可能难以接受落标的结果,从保护专家的角度出发,还是以不公布专家名单为好,如果投标人对评标专家有质疑,可以向招标人或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较好。这里引申出规范性文件编制的又一个原则: 不应过细,因为无法涵盖所有的具体情况,应当给执行人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有一点想和办法的编制者探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里提到的供应商是否是本次招标文件发出后可能来投标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呢?如果这些供应商出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这是自然的无可非议的)提出建议被招标人采用出现了不利于采购人利益的情况怎么办?或者虽然没有提出建议但其他供应商认为这些供应商事先知悉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参加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对他们是不公平的怎么办?在财政部 1997 年编制并经世界银行批准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招标货物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2 . 2 中规定: “ 投标人在过去和现在都不应与为买方在本投标邀请下拟采购的货物从事设计 ,编制技术规格和其他文件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在同上范本的《世界银行借款人选择和聘用咨询人指南》1.9中规定:“世界银行的政策要求咨询人提供专业性的、客观、公正的意见,并且在任何时候都将雇主的利益置于最高地位,对未来工作不加任何考虑,并应严格避免与其它任务或其公司的自身利益发生冲突。如任何咨询任务与某咨询人以前或现在对其它雇主的义务发生冲突,或可能将置于不能以借款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执行任务的话,不应为该任务聘用该咨询人。在不限制本规则普遍性的前提下,不应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聘用某咨询人:某公司己被借款人雇用为某项目提供货物或土木工程施工服务,则该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将无资格为同一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相反,如一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己被雇用为某项目的准备或实施提供咨询服务,则该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将无资格接着为同一项目提供与最初咨询任务相关的货物或工程施工或服务(该公司早先咨询服务的延续除外,详见3.10段)。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连为招标文件提过意见的专家都不能参加评标,何况投标人呢,所以建议本条修改或规定被征求意见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招标。 (本文发表于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4 - 11 - 26 ,有删节)
以上所说,算是抛砖引玉,作为学习三个管理办法的体会,不当之处,希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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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录华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其主要特征是职业规范性,是在这种职业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完善,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在这个意义上说,职业道德也是职业行为规范、规则。职业道德的另一个特征是其职业属性,体现了从事某种职业必须遵循了一些规律。职业道德的作用就是通过调整本职业人员在从事本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与同行、与社会等各方面的关系,来维护本职业的共同声誉,促进职业的发达。
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国已有十几年的历史,时间短,近几年发展也比较快,还没有形成一个行业公认的、比较稳定的职业道德规范。行业发展快也难免良莠不齐,虽然相关法律逐渐完善,但相应的行业规范,还没有形成公认的标准。
对于招标代理中不规范的问题,当然应当依法监督和处理,但对于一个行业自身来说,应当在行业自律规范上下功夫。对于广大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来说,应当主要通过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理解、自愿执行和维护、同行与社会监督与必要的纪律处罚等措施来完善执业行为,维护职业形象。
那么,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应当如何制定呢,一方面是研究国内外类似同行的职业道德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才有十几年的历史,而国内外一些职业及其职业道德的形成己经有几十行甚至上百年的历史,经过其行业组织不断改进,己形成较为完善的行业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就是研究招标代理工作的工作特点特别是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从中找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边界。招标代理职业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委托代理,二是依法执业,三是采购,处理与供应商的关系。这种特点和律师、会计师、采购人有相似的特点。所以结合这些特点,从处理自身和外界的关系出发,招标代理职业道德的制定应当遵循如下的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原则就是处理与社会的关系:依法招标,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第二个原则就是处理与客户-委托人的关系:诚实信用,尽职尽责,保守职业秘密,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不受自身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三个原则是保持职业资质:勤于学习,达到执业知识、素质标准、廉洁自律。
第四个原则是处理与单位内部和外部同行的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这样,作者参考国内外各种职业道德的要求和一些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按照上述的理解细化出如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2、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招标;
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持对企业的忠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从业人员应以本道德准则相符的精神去达成所在单位的目标。
4、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5、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6、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执业。
7、保持高水准的个人操行。
8、保守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本单位工作机密和委托方、投标方、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章 与委托方和其他当事方的关系
9、公平、公正。不带个人偏见,尽职尽责为招标委托人提供帮助,不作任何有损招标委托人利益的事情。
10、坚持以诚信作为工作和行为的基础,谴责任何形式的不道德商业行为和做法。
11、规避一切可能危害商业交易公平性的利益冲突。
12、如果和投标商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招标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13、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14、诚实地对待供应商和潜在的供应商,以及其它与自己有生意来往的对象。
15、拒绝接受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的赠礼或其它好处。
第三章 专业执业能力
16、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招标业务。应 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17、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执业能力
第四章 与其他从业人员关系
18、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与其他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19、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此职业道德规范参考了国内外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采购人员等各种职业道德规范,在此不再一一注明,一并致谢。(原载《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5年1月21日, 有修改 )
何录华
2005年4月12日
自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代理机构发展很快,社会各界对招标代理机构反映也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有方方面面,但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来说主要是人的问题,作为一个招标工作人员应具备何种素质、知识结构才能满足招标工作的要求呢,这是每一个招标工作管理人员、招标从业人员、想进入招标行业的人都需要了解的问题。
招标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素质条件和知识结构,首先要看岗位职责,我们从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岗位: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的要求来考虑,招标文件的内容又可以分成工程、货物和服务,货物又可分成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这里仅就目前招标工作主要大类工程、国内货物和国际招标来考虑。
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当具备工程相关专业本科或相当的知识结构,比如说建筑工程本科学历或相当的知识结构,之所以强调相当知识结构是因为这里不是说必须具备一个本科文凭(当然有这个文凭就可以说明基本具备了这样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对社会可展示的具有相当知识结构的证明),而是说要有相当于这个本科学位教学大纲所要求的课程知识水平,这就把文凭要求转为素质要求和知识结构要求,同样的,货物招标应当具备工科相当内容本科水平或知识结构,比如机械制造专业本科水平或相当知识结构。
如果参加国际招标,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还应当具有英语六级以上水平,能够编制英文招标文件,能够简单英语对话,能够用英语和投标人作书信沟通,解决文件编制中的各种问题。
在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方面,应当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打字、文件编制、表格制作和办公自动化设备日常维护本领。
在招标知识方面,应当能够理解并掌握招标相关法律、招标中英文范本、招标程序要求。
除应有相关的知识结构外,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应当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的知识,独立解决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包括与业主、有关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沟通,通过上网等各种方式查找有关资料完善招标文件,使招标文件在法律上、技术水平上都能达到用户采购项目的要求。
作为招标文件编制人员也好,或者作为其他专业或岗位的人员也好,有一个共同的要求,就是要成为一个学习型的人才、成为一个根据工作要求及时学习补充相应知识的人,大学里没有招标专业,就是有这个专业,也要根据工作单位的具体招标项目要求完善相应的知识结构,并随着工作的发展要求不断的进行改进,这就要求不断学习、勇于实践、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又回到书本上继续学习再进行实践,不断循环往复,善于总结经验、积累提高。社会在不断发展进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只有成为这样一个学习型的人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才能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具有这样的知识结构,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锻炼和经验积累,就可以具备应有的素质了。
其他招标从业岗位知识素质要求,应当在上述知识基础上根据岗位要求增加相应的知识和技术水平,这里就不再一一描述了。(原载《政府采购信息报》2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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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录华
屈指算起来,从事招标工作己经有近 9 年了,开始是自己琢磨怎样做招标文件,后来就是指导其他同志做招标文件,一起探讨招标文件的作法,讨论的多了,就想把这些想法归纳整理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所以本文并不是对某个具体招标文件来谈,而是从较为宏观的角度探讨如何做好招标文件的体会。
要做好招标文件首先要了解招标文件在招标工作中所起的作用。
招标文件是什么?从不同的角度可能有不同的答案。首先,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制定的本次招标活动的游戏规则,正式发布以后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之后就成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进程中的共同游戏规则,这是从法律意义上讲的,从招标进程上讲,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总纲和剧本。每项招标工作如何开始,如何发出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有什么要求,对招标标的有什么要求,如何评标,如何决标,招标程序是什么,都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所以编制招标文件的人员首先要对本次招标工作有一个全局性的认识,把本次招标的要求和安排反映到招标文件当中,在编制当中也会遇到事先没有想到的问题,那就在编制当中逐一解决,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也是制定招标方案的过程。
招标文件是法律文件,除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在招标的全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遵循的游戏规则就是招标文件,这是参加招标工作三方人士必须遵循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编制招标文件的人员须有法律意识和素质,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出公平、公正、合法的要求。
对于刚刚从事编制招标文件的同事来说看到几万字的招标文件可能不知如何理解,学习。刚参加招标工作的同志在最初做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时候,我觉得应当首先认真研究经典的标书范本的作法和其他同志编制的标书,从中汲取营养。当前标书最早主要的来源主要是世界银行出的范本,是很多国际专家智慧的结晶,后来的国内范本中又结合国内情况溶入了国内很多专家的意见,应该认真研读。一份标书构成完整体系,在新作标书时不能轻易修改,牵一发而动全身。要在深入理解招标范本的基础上再来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要求做出新的增补修订,每一次招标都有新的要求和特点,要认真理解本次招标内容和以往的招标有什么不同,和招标范本的要求有什么不同,需要做哪些变动。自己原来在企业是从事化工机械专业的技术人员,在从事几年的招标工作后感到自己的法律知识不足,后来又参加法律本科班的学习,拿到法学学士学位,这时候再来看招标文件,就发现对许多原来没有注意的地方有了新的理解,对于招标文件的修改也有了新的认识。这也说明了对招标文件的理解不能光从招标文件本身来看,当你有了法学的基础,在一个新的平台上再看研读招标文件的时候就会有新的理解。这也说明招标文件编制人员要在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上深入学习、提高才能更好的理解和编制招标文件。
标书大体分成四个部分,一是招标程序要求,二是招标标的商务要求,三是招标标的技术要求,四是评标办法。前面所述的总纲和合法性的要求主要反映在第一部分当中,这部分要求有关招标监管部门出了不少范本,要基本参照,慎重修改。第二部分主要是招标标的物采购的商务要求,具体说来就是交货条件,付款条件,验收违约责任等合同条件,这部分要结合《合同法》和招标人的具体要求编制;第三部分是招标标的物的技术要求,数量规格,技术标准。这就要求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特性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具有相当的技术素质。虽说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来说不要求万事精通,许多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规范是由招标人、招标人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的,比如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常常由招标人委托的设计院完成施工图设计之后再开始进行招标,招标内容、招标技术规范己经完整的体现在标书附带的招标项目施工设计图纸上,工程量反映在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上。再比如成套设备,甚至整个工厂的招标,通常是由业主委托设计院做成套设备设计或合同工厂设计,在设计中提出对于购买国内外相应设备的技术规格、规范的要求,通常就作为技术标书的内容要求,例如 30 万千瓦发电机组建设,通常由设计院提出完整设计要求并专门做出技术标书作为招标的依据。但作为汇总编制招标文件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技术专家的业务素质和素养,能够理解技术标书的内容,能够和相关技术专家顺利沟通。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必须具有综合业务能力和多学科的知识,能够方便的与法律专家,采购专家,技术专家沟通协作,共同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直至招标采购工作的完成。换句话说,你可能不是本次招标项目的技术专家,但你应当是一名技术专家或者拥有技术专家的水平,能够和专家沟通,能够知道技术标书编到什么样就达到了应有的深度。再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一个完善的招标文件对于招标标的物必须有完整、准确的技术要求,必须把业主的要求准确的表达出来,如果你懂,你就写出来,如果你不懂,你要知道你懂多少,应当如何通过其它方式如查阅资料,借鉴以前的类似标书,还是聘请有经验的同事或专业人员来做,目标只有一个,就是完善、准确、充分表达业主需要的技术标书,所要求的技术内容必须是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技术指标齐全、具有可操作性。有时在大型复杂成套设备招标中,事先准备好全部的技术规格规范不太可能也不现实,或在技术发展特别快的领域,业主或专业技术人员甚至都无法把握技术进步速度,无法预先做出准确完整的技术要求,这时可采用二阶段招标的方法,即首先对技术方案招标,招标文件只有概念设计或性能规格基本要求,由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书,评标时进行技术和商务澄清,由技术专家在众多投标技术方案中评定每一种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编制出完整准确唯一的技术方案写入招标文件,再做第二步招标,投标人根据确定技术方案的招标文件编制带最终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这种招标有时在一些弱电招标中采用,因为业主有时也不清楚需要弱电系统达到什么目标。
在编制标书的技术规格等专有部分的过程中,首先要认真领会项目建设单位的采购意图,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要求,最好出具详细的招标技术规格和要求,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以往招标的经验进行整理、补充,有的时候项目建设单位对采购设备也不熟悉,就要调动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种资源如专家库,资料档案等来完善标书。比如电梯招标,常常就是一个容易出现技术要求真空的地方,通常承担项目设计的设计院在设计图样上只是标明层数,吨位,就再无其它要求,而项目业主单位常常也没有选择过电梯,不知道应当如何提出技术要求、性能要求,这就需要招标代理机构来弥补这个漏洞。有一次,我们承接了河北省一个大型综合楼群设备招标工作,单体建筑面积 14 万平米,有写字楼、公寓、商场等,作为一个大型标志性建筑物,电梯性能确定是一个很慎重、很重要的问题,不是一般小建筑物随便选两部梯子就行的事,于是我们聘请了中国电梯研究所的高级专家专程来项目单位考察电梯使用情况,和业主一起座谈,了解业主的建设意图,对业主提出电梯应当具有的性能建议,从而确定了招标文件中电梯的性能要求,为正式招标工作奠定的基本条件。这是该项目设备系列招标中的第一个,给业主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关于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因为它决定了中标人产生的程序,这方面有关主管部门出了不少规则或范本,要按照执行。在可以修改变动的时候,要认真参考以前类似的招标文件,再结合本次的具体情况做出修订。,必须非常严密,不能丝毫偏差,否则失之毫里 ,谬之千里 ,甚至导致招标的失败。
在从事几年招标工作以后,可能对招标的基本要求熟悉了,标书的编制也快了,这个时候要提升水平就要做更大的努力,更广泛的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相关的技术业务知识,积累每次招标活动的经验教训,要不断总结经验,可能这次招标文件比上次只改了一句话,那也是你水平的提高和经验积累的结晶。
经验和水平的积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要我们不断努力,一定能够使我们的水平不断提高,做出业主满意的作品。(原载于 《中国招标》杂志 2006-5/6-1 )
河北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何录华
时常在报刊上看到一些谈评标方法的文章,有些写的确实有特色,从中能够得到不少启发,对自己编制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有不少帮助,但同时也觉得宏观分析的少,就单一项目或单类项目讨论评标办法的多,常常针对某类招标项目提出评标方法。所以笔者就想从大的方面来探讨如何掌握评标办法的编制原则,如何下手,如何提高评标办法的编制水平谈谈体会。 ( 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 “如何编制招标文件”,原载《中国招标》 2006-5-6 期提到了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未展开。 ) 可以这么说评标办法是整个招标活动中的天平,衡量投标人的中标份量,一边是中招标人的技术商务要求,一边是投标人的份量,看谁最适合。可以说是招标文件中最精密的部分,要慎之又慎。
评标办法的首要编制原则是公正公平,不能表现出对某些投标人的倾向,尺子准确,才能对投标人去裁量而投标人无怨言;
其次评标办法的编制要求是有针对性,有具体化的要求,这样可以分出投标人的优劣,一把尺子虽然公平但空洞无物,也看不出好,也看不出差,这把尺子就没有可操作性,又好比高考试卷,出题太简单或者太难,考生分数拉不开,不好取舍。这一点要做好很不容易,要深入研究招标人的技术和商务要求,也要研究潜在投标人的状态。
评标办法主要分成三个部分:报价评分部分;商务评分部分,主要是投标人的业务资质,业绩、信誉、实力、交货期,合同条款偏离等;技术评分部分,主要是技术要求、规范的响应程度,这部分主要和货物的技术特性有关。
在这三个部分中,商务评分部分和技术评分部分和具体的项目关系较大,报价评分部分看起来较为抽象,似乎在每个招标中都差不多,但实际上和每项招标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在财政部令第 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把评标方法分成三大类: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在综合评分法中确定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每一项货物和服务招标中,评标方法中价格分的权重都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考虑,不能一以贯之。
编制评标方法就先要研究较为典型行业或项目的评标方法,先找一些类似的项目进行研究、根据本项目情况修订。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通行一种模式的评标方法或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强制执行的评标方法,必须执行,这些方法要认真研读,仔细体会其中的含义,思考它为什么适用于这种行业或这种项目。在《中国招标》 2005-12-1 期中刊登了邢怡文和唐和义的文章“货物招标中价格评分的探讨”,写的很好,其中将价格评分方法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的不同分成了基准价法;固定比率法;固定差值法;分段线性计算法(固定比率、固定差值结合法),在不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价格评分方法。在看了两位的文章后,笔者即在招标中进行尝试,效果很明显,感觉二位先生的文章的确是经验之谈。曾经有一项服务招标,因为服务的成本很难评价,各投标人计算方式不同,实力不同,报价可能有很大差别,又不能以报价确定中标人,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就提出采用固定差值法,即以最低报价为最高分,最高报价与最低报价得分差值固定,中间报价得分采用内插法进行计算。固定差值法的确适合这种项目,实际评标结果证明效果很好。
在编制招标文件中时常遇到一个问题是客观分和主观分各占多大比重,常有一些人以确保公正性的理由,加大客观分比重,以减少专家主观因素,但笔者觉得还是应当使主观分具有一定的比重,因为项目的情况千差万别,招标项目技术发展和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你不可能全都掌握,你想的再周全,也有想不到的地方,有想不到的评标因素,这就是评标的风险所在,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就要由评标专家现场评判,这样就要在评分当中给评标专家主观评定分值的余地,越是技术发展快的领域,越是投标公司情况不明的情况就越要有一定的主观评定部分。
换一个角度看,评标方法反映了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博弈规则,你要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评标方法,从招标人的角度就是要通过评标方法评出符合自己技术商务要求的卖家,而从投标人的角度就要通过研究评标方法从中找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投标方案,尽可能发挥自己的优势,回避自己的劣势,甚至有可能弄虚作假,如果完全是客观分,一目了然,没有悬念,让某些投标人量身定做了自己的得分,但对投标人的劣势确没有临时处置的方法,会使招标人面临一定的风险,从这个角度说也要给评委会一定的分数自由裁量权。
技术评分部分应适当细化。与招标标的的性质相关的技术特性应当列入评标得分,通常对于经常招标的大宗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逐渐形成一些技术评分办法,另外在国际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当中,列出满足或不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减去一定的分数,可以较好的反映技术特性评分。
为了更好的做评分方法,有时我们还将同一类招标项目不同招标人、不同地区的同类评标方法拿来比较,看其中的不同,比较优劣,从中汲取他们的优点。比如说房屋类工程招标是经常遇到的评标项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都比较重视,制定了一系列评标方法,一省和一省不同,甚至一市和一市也不同,有时我们做不同地区的招标项目,仅相邻的市就使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和不同的招标文件范本,这些评标方法的形成有当地招标形成的习惯不同,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对招标工作的理解不同制定出不同的评标方法,让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难于适应,从这个角度说,评标方法应当尽量简化、统一。
评标办法的编制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如上所说,评标方法不仅需要编制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商务要求有深入的了解,而且要深入了解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人和潜在的投标人可能进行的博弈过程,根据这种互动确定规则,常常需要根据经验进行编制,编制完后进行实地评定来检验效果,再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原载《中国招标》 2006-7-1 期 )
每一个单位都会不断补充新人,新毕业的学生朝气蓬勃,但缺少职业员工的素质、企业文化、岗位知识和经验,如何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从一个学生到合格员工的转变,是新员工和单位都很重视的问题,做为单位要注重新员工培训,从新员工来说,个人能否尽快学习适应新的环境是关键,下面从新员工的角度谈谈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转变观念
学生和员工的最大差别是什么,学生是学习,员工是做事,学生学习好就行,做错一道题无所谓,但员工做事是要把事做好,他首先要补充相关的知识,专业知识,人际关系的知识,任务的合作方的情况,确定自己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而且不能出差错,出差错就意味着损失,甚至是单位财力和品牌的双重损失,虽说人不可能不犯错误,但不能犯明显的错误,或无法挽回的错误,新员工首先以一个员工的标准来要求自己,不能还把自己当作学生,要从家长,网络,师长那里了解一个员工是什么样子,以工作、以客户为中心;
2、严格遵守单位工作制度
新人必须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时间,业余时间也应有联络方式。虽说下班时间是个人的时间,单位领导也不一定愿意让职工加班,但客户总有急事要你办,只能满足客户的要求,这是就要求职工能够急单位之所急,急客户之所急,尽可能克服困难,完成加班工作。
3、学习型的工作
工作就意味着学习,要知道负责岗位需要什么知识结构,这里所说的知识不仅仅是书本知识,而是书本和实践结合起来的实际能力,要围绕着工作的要求迅速补充相关的知识,首先要尽快熟悉岗位工程程序,掌握基本工作要求,进入到单位的工作节奏当中,成为其中的一员。而且每接受一个新的任务,都要根据任务的要求补充相关的专业知知,可以从同部门其他同志、领导、书本上,单位资料、网上,甚至专门去找相关的专家去请教,具备条件后再着手相关的工作,工作和学习是同时进行的。独立工作的能力首先意味着独立的知识准备。
4、从小事做起
大事都是从小事积累而成,工作不分大小,不会浪漫,要从打扫卫生,发送传真通知,复印材料做起,小事做好,才能做大事。
5、注意安全
学校和企业单位有很大不同,施工工地差别更大,员工从上班、下班、班上、出差都要注意安全,遵守单位、工地的安全制度,遵守交通法规,注意当地的治安环境等等,虽然索碎但很重要。
20070823发表于中国招标投标网博客
何录华
说明:所提问题只有一句话,由于不知道问话人的具体语境,具体案例,因何而发,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正确答案可能不同或不是唯一的,所以答复只能是就字面含义考虑,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1、如何避免招标公开报名的随意性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开报名是体现招标采购公平公正的基本条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在这个意义上随意性是无法避免的,即然你发了公开招标公告,任何自认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条件的潜在的投标人都可以报名,不得加以限制。如果招标人认为招标项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具备某些特殊条件和能力,业绩经验,避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般企业随意盲目报名,无谓增加招标人和投标人成本,可以在招标公告中做出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组织评标如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和标准进行
答: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和招标人一道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由评委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和标准进行评标,依法进行即可。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是协助评委会进行评标,并不能组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前期编制好招标文件和组织好评委会,这是保证评标质量的关键,然后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协调工作,保证评标工作和各项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3、邀请招标在招标中的优缺点.
答:邀请招标可以投标人较少,投标人盲目性和成本较低,比较适应投标成本较高,投标积极性不高的场合,但需依法进行,因为国家对于国有投资项目邀请招标限制较严,需经一定的审批程序。
4、如何看待招标代理机构进入门槛太低问题.
答:当前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不一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设定一定的门槛,使招标代理机构有一定的基本条件和素质,但从宏观上说,所有行业的企业公司几乎都有这个问题,是依靠政府准入还是靠市场优胜劣汰还是两者相结合进行管理就成为一个问题,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当前看是应当有市场准入制度和一定程度的市场调节相结合。但准入和调节到什么程度是一个应当认真研究的问题,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围城的问题,具备资质的人说门槛低,未进入的人说门槛不低,另外,谁设定门槛?谁管理门槛?是政府?还是行业协会?涉及招标行业管理的体制。现在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的法规和管理部门可以说是很多很多,好多部.几乎每个省.设区市都有自己的招标管理法规和监管机构,市里每个行业还有自己的招标监管部门,都有自己的招标准入和监管程序,虽然你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部颁发的甲级资质,但都不行,都要认真研究当地的招标法规,重新办理豋记.年检,监督手续,更不要说去外省招标还需做进该省的审批手续,还要重新拿着你到部里办证的东西去重新审查办理一遍,我都不明白这里是什么地方?这个问题的如何解决?一种设想是国家设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适当程度的监管,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管理,发放有关的执业资质,委托单位根据这些资质自主决定是否委托招标代理工作。这个问题涉及的因素很复杂,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的,而且在不同的时期管理办法要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调整。简单说要依法确定进入门槛,加强管理,提高素质。似乎通过门槛来提高素质也不是唯一有效的办法。
5、综合评分法与无标底评标法有什么区别
答:综合评分法与无标底评标法不是对立关系,综合评分法可以是有标底的,也可以是无标底的。
6、如何界定国内招标和国际招标?有什么相同点和不同点..
答:这不是一个界定的问题,是一个管理问题,通常我们把通过商务部监管的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国内外厂商参加的招标称作国际招标,投标货物可以是进口的和国产,如果是国外厂商中标,招标完成后需办理进口手续,某些产品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7、关于投标有效期内介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解释吗
答:通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其范围主要是投标文件报价和承诺,在此期间报价和承诺有效,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要求,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没有看到有相关的法律具体规定。(原载《机电信息·招标投标》2008第2期)
何录华
1、如某次招标中,招标单位对投标文件规定了格式要求,但在实际专家评审时,专家要求严格,强烈按照规定要求审核标书,致使多家单位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最终未达投标数,而导致此次为废标。由此,是否要完全严格按照标书所规范要求执行?为了不产生废标行为,可否在评审时对这一项放宽尺度呢?
答:关键在于招标文件对于格式要求不满足是否规定处理办法,如果未规定格式不满足须废标,就可以由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研究如何处理办法,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框架内确定放宽尺度。
2、两步招标法第一步收回技术方案后,是否要进行技术交流,之后是否要进行评分,若是,如何防止此过程中不公正的问题,就是将本来合格的供应商因人为因素排斥在第二步投标报价的门槛外呢?
答:和上述问题类似,首先在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要对两步招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按规定程序评标,投标招标双方都遵守这一程序就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的问题。
两步招标法有两种方式,不知道所指哪种,一种是同时递交技术标和商务标,先开技术标,待评完技术标后,合格者才有资格进入商务开标程序,再开商务标,再对商务标打分,综合计分即为结果。前述适用于第一种方式。第二种也称两步投标法,按亚州开发银行的规定是首先要邀请投标商按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运行和工作要求,递交不报价格的技术提案以及其他所有对投标的要求。然后每一无标价的技术标将由有关的投标商、借款人及其咨询专家进行(如果有的话)讨论,以此为所有的投标商定出一个可以接受的技术标准。讨论之后,须让投标商按所商定的标准修正或调整他们的提案。第二步将邀请投标商递交标价的提案,然后按可接受的技术基础进行评标。在第二种两步投标法中,投标人是重新投标评标,所问问题并不明显。
在这第二种方式中,显然是有技术交流的,第一种应当没有技术交流。
3、在政府采购、国际招标、工程招标项目中,如果投标截止日时,有3家投标人投标,但经评审只有1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算3家吗?是否可与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答:题目说在政府采购.国际招标.工程招标这是三个招标类型,适用于不同的招标法规,由不同的监督部门监管,特别是各地都有工程招标办人员现场监督,因此可能出现不同的结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在政府采购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根据这一要求,应予废标重招。
4、某项目设计招标,购买标书共4家设计院,最后有3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2家的标书内容基本一致,装订也一致,并且在方案和图纸方面均一致,明显的串标,但是只有3家单位。本项目不在标办备案,属于业主自行监督完成的招标行为,作为招标代理该如何进行操作?
答:虽然是业主自行监督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操作。
按招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地招标办对某个项目进行代理公司招标,这种做法可行吗?如果合理那以后是不是都朝这种方向发展?
答:各地招标监督机构近期有介入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是否可行?我们觉得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按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6、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理解为立约定金?其作用是确保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合同,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是否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答:问题理解有合理之处,但不够准确,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开标前递交的,其作用是防止投标人的活动可能对招标人造成的风险,例如问题中提到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合同等。
至于处理方式,应当按相应法规执行,不能自行决定处罚条件,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开标后未在国际招标网上注册的投标商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为相关法规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因此只能以批评教育为主。
8、设备招标中哪些内容构成实质性响应?如果投标人未在标书中对这些内容文字做出响应或错误,将被专家定为废标。
答:因为设备种类和用途不同,不能统一定一个实质性响应条件,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招标人商议确定并写到招标文件当中。国际招标范本上是这样规定的: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原载《机电信息·招标投标Ⅱ专辑》2008第8期,总第182期,2008年3月15日)
何录华
1、招标一旦开标后,经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其中的某个投标人可否调整报价?
答:不可以,因为不符合招标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调整报价改变了招标的基本性质,相当于重新招标和开标。
2、开标时主持人是否能当场直接宣布废标,还是只是记录情况,是否废标留待评标委员会裁定。有没有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
答:从看到的一些文件来说,还没有看到有相应的规定,招标人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如果须知当中没有授权开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废标,也没有出现招标法规出现的废标情况,开标人就不能自行其是做出废标的行为。有些情况是主持人直接处理的,比如说对于迟到的投标,一般就是开标人直接退还,但大多数情况下要由评标委会予以认定和处理。
3、集团子公司投标,集团的法人代表和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个人,因该项目要求的各种投标资质比较多,子公司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借用集团的资质,这种资质有效吗?如果有效依据何在?无效依据何在?
答:不一定,因为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来说。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因而能够对其加以控制时,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一个母公司可以拥有若干个子公司。我们假定集团公司相当于母公司同样含义。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是股份控制关系,并不意味着母公司具有的资质能力其某个子公司一定拥有,因此集团公司拥有某种资质并不能说明集团公司属下的某个子公司一定会具有这种能力资格,集团公司资质对其控制的某个子公司不一定适用。
同样理由,因为资质能力一般不是由法定代表人一个人所具有(问题中法人代表我们理解更准确的说法是法定代表人),通常资质能力是由一个特定专业技能的人群和相应的设备,软件、环境等构成。所以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能将集团公司资质能力全部带到子公司,所以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能认为集团公司的资质自然就为子公司所拥有。因而借用资质无效。
4、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哪一个为准?
答:这个问题问的有意思,按招标法要求,如果是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签署合同,合同不能与招标文件有实质性的不同,如果卖方是通过招标来确定的,投标文件一定是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否则不应当中标,所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通过招标订立的合同必须是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否则就有违法的嫌疑;如果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是合同实质性条款以外的其它条款不一致,由于招标在前,合同签订在后,后者的效力一般应当高于前者。同时这也要看合同有无其它约定。
5、如果投标保证金被没收了,那么没收的投标保证金该归谁?有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答:一般说来,投标保证金的设置是为了避免由于投标人的不规范行为对招标人带来的风险,所以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投标保证金也就是用来弥补由于投标人不规范行为对招标人带来的损失,如果招标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的,损失也包括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损失,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也应做适当弥补考虑。具体说来,应当首先看是什么情况下被没收了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和相应的监督法规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再研究如何处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当用于弥补由于投标的违规对招标人带来的损失。
6、在某次招标中,我们在“评标细则”中明确规定:若投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20%,则作为废标处理,但在“投标人须知”中,有一专门条款也对成本价鉴定作出了如下规定:“低于成本价的简单界定:若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20%,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评审核实后若接受投标人作出的书面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则该投标价格有效,反之,则该投标价格被视为低于成本,该投标为废标。”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一家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了评标基准价20%,而评委认为该家投标人报价属于合理范围。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
答:这份招标文件对一种情况规定了两种处理办法,结果一种是废标,一种是可能不废标。在执行中出现了矛盾的处理结论,在招标文件的框架内己经无法解脱。比较简单的办法就是修改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后重新招标,但我想这可能不会让提问者满意,可是我们还能想出比这更让投标人满意更符合法规更简单的办法吗?
7、联合投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招标文件是否同意联合投标;(2)、招标文件对联合投标的要求;(3)、联合投标协议,含有联合投标各方的权利义务代表人等安排;
8、招标技术参数共11项,而投标方有9项有偏离或重大偏离还能中标吗?商务部文件规定:一般参数允许超出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即废标。最大项数到底是多少?或占总技术项的百分比?
答:《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除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外,招标文件还应包括对投标人和制造商的业绩要求和评标依据。……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由此可见,允许偏差的最大项数是招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原载《机电信息·招标投标》2008第14期2008年5月15日)
向各位网友致意!2008,让我们努力前行!
-担任中国招标采购社区论坛http://bbs.chinabidding.com招标投标版版主感言
何录华
因为本人有招标业务在身,有时还会出差,连续主持开标评标等,回贴不够及时, 写贴子有时就象这次也不是一次写完,还请各位网友见谅,本人会竭尽所能为大家服务。
几年来,本栏目和整个论坛在Laochan gzztitc等网友努力下,取得了在界内瞩目的进展,本人深表敬意。在此我衷心希望二位能继续留任,继续关注和扶持这一栏目。
感谢网站和各位网友的支持,希望大家积极发贴,支持栏目,也希望大家多提建议,网站是我们共同的家园,需要大家共同培育!
从招标工作开始算起,己经过了差不多二十年的光景,从国内招标法实施,大规模开始招标也有差不多8年的时间,在这八年时间里,招标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甚至有时过境迁之感,时代在进步,形势在变化,对招标界也不断提出新的挑战,要求招标界能够不断解决新的问题,随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挑战就会变成危机,许多业内人士提出招标业向哪里去?就是居安思危,足以引起我们的警觉和努力。
2008有许多值得记忆的地方,我们一定会有取得奥运成功的喜悦,也有了雪灾和地震沉重的记忆,但更值得记忆的是我们民族奋斗、团结、成功的历史一页。
2008,让我们努力前行!
何录华
汶川大地震已经发生了一个多月了,除了继续尽个人所能帮助抗震救灾之外就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场大地震会成为我们民族长久的记忆,它对于我们做好本职工作有哪些启示?
我们应当尊重生命,生命是无价的,在我们所从事的招标内容中,几乎很大部分都与人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比如说招标建筑的使用者、招标设备的使用者、更不用说招标抗震就灾物资、安全防护用品、水库、公路、桥梁、地铁等等,稍有不慎,就会对人的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在我们所负责的招标环节上要有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工作,不存在任何安全疑点,不要觉得抗震救灾是别人的事,你的工作做不好,也会成为灾难,要对使用者感同身受、我们扪心自问,招标的这些东西是我们自己在用,或者我们的父老乡亲、兄弟姐妹在用,我们能放心使用吗。
我们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人们总结自然、社会发展规律的执行规范,体现着人们现价段对自然、社会发展认识水平。汶川大地震那么多学校倒塌,人们在追踪学校建设的过程中发现,原因是很多的,其中一个学校倒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学校建设的决策者由于资金紧张,复制了别人的图纸,又增加了楼层,用有限的资金盖了楼,这些决策者看起来也是善良的,没有恶意,但就是这些好象善良的人们做出了建造不合格楼房的决策,导致了成千学生的伤亡,这是为什么?!就是没有法律法规的概念,只想凭自己善良的愿望做好事,他们不知道房屋建设规范、抗震设计规范,房屋建、施工、验收规范是人类对自然规律认识的结晶,是人类历史上多少死难者血的教训才总结出来的。现在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遵守不遵守抱者无所谓的态度,奉劝这些人,该清醒了!当然,对那些不适应当前科学技术、社会发展的旧的法规,也需要我们和立法者一道进行完善、修改和增补。
我们应当敬畏自然,尊重自然规律。我们很有些人定胜天的传统思维,实际上我们在大自然面前还是渺小的,我们应当对自然,对周围的环境,对历史有一种敬畏之心,凡事不能想当然,我想起原来安徽有徽洲,古称新安,自秦置郡县以来,已有2200余年的历史,溯源追本,这里曾先后设新都郡、新安郡、歙州等,宋徽宗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改歙州为徽州,历元、明、清三代, 上世纪黄山旅游兴起,不知道在哪下火车,于是人们想改徽洲为黄山市,1988年7月,地级黄山市正式成立,于是徽洲就消失了,(在市内辖徽洲区)现在回头看,在中国历史文化中徽洲的文化传统要比自然景观黄山要深远宏大,为什么我们不能想其它办法,非要取消徽洲呢,希望我们经此变故,能够少一点狂妄自大,多一点对历史、自然的尊重。
一、有的单位公开招标时,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招标文件仅限定在5天内出售,仅计算5天内购买招标文件的家数。这样可以吗?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另外,如果5天内,只有2家购买招标文件,是否就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如果只有1家,是否就可以申请直接谈判?
答:主要看招标项目属于哪个部门进行行政监督,再看这个行政监督部门有无具体要求,各招标监督管理机构有各自不同的管理要求,例如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根据这一要求,凡是这七部委监管的招标项目(还需注意相应部委在项目当地有无其他具体要求)上网就可以在招标公告上注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安排。而中国国际招标网就没有发售时间限制,你就不能做此规定。
至于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己过,售出标书不足三家是否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也是同样道理,要看你做的招标项目所属的监管部门有无具体要求,例如对于国际招标来说,商务部《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商产发[2007]395号) :
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第十一条 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 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读者会注意到,对于国际招标项目来说没有五天招标文件发售的,规定,同时对于到投标截止时间还不足三家的情况又分为对国外贷款项目和国内资金项目两种情况来分别处理,而对于另外一些监管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来说,可能会由你向监督人员口头请示决定。
二、针对IT行业的招标,评委的组建应遵循什么原则,是“随机抽取”,还是针对专业性的选择?
答:我想提问者的意思可能并不只针对IT项目,是对于没有相应的特殊技术专业专家如何处理,如果这个猜測正确的话,那这并不少见,因为专家库里的专家永远不会全面覆盖社会上的现有专业,特别是那些新兴的、发展很快的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关键就在最后一句,遇到特殊情况,就要向监督部门申请直接确定。
三、以前,招标信息发布以后,大家都踊跃跑来报名参加投标,而如今常出现“门前冷落车马稀”的场面。许多投标人不愿去报名参加投标,认为都是“关系标”, 需做上一年半载的工作,否则投标就是泥牛入海。您对此现象是如何看的呢?
答:招标项目各种各样,遇到的情况也是各种各样,上述情况可能是存在的,这是大的环境问题。
四、招标人在定标前是否允许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
答:提问者提出了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我们理解,在通常情况下,招标人是不会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的,直接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但注意在这里招标法并没有规定招标人不得在定标前进行现场考察。这在法律上非常重要,也就是说法律并未禁止这样做,我也并不否认一些文章中提到有的招标人为了推翻评委会的正确评标决定进行所谓的现场考察,但你也并不能因此拒绝招标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的权利,例如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突然听说中标候选人工厂发生破产或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再具备实施合同的条件,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有无权利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以决定是否让其中标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中就提出了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和授予合同时的确认和校正问题 :
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2.9 通常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或在其它准备详细的投标文件成本很高不利于竞争的情况下,诸如专为用户设计的设备、工业成套设备、专业化服务以及交钥匙合同、设计和施工合同或管理承包合同等,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是必要的。…… 2.10 ……,资格预审时提交的信息在授予合同时应该加以确认和校正。如果判定一个投标商没有能力或资源圆满完成合同义务时,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所以总的说来,一般招标人不应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防止出现不公正的情况,但在法律上并未禁止招标人在必要时有这个权利也不应禁止有此权利。
五、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为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一个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您如何理解投诉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答:这在一些监督部门的监督法规中做出了相应规定,需要根据招标项目归属监督部门的相应法规执行。例如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就规定投标人可以质疑,非投标人质疑不予受理;在政府采购中,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第一项条件是: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六、履约保证金是否可以理解为违约定金?中标人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答:不能简单的那样理解,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履约担保性质,而违约金和定金是明确写在《合同法》上,有明确的定义和使用范围,虽然它们在概念和使用上有一些共同的地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首先要看招标文件对此有什么样的规定,他的用途、格式等。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履约保证金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当事人没有及时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作为一种保证和弥补。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当事人及时承担了相关责任,履约保证金就可以不动,待合同责任解除后退回。
七、招标人利用网络发布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必到现场购买纸质的招标文件和图纸,这样做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招标成本,更主要是有效地遏制了串标、围标、卖标的发生。但此种做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招标文件要不要收费?怎么收费?如何界定编制成本费?投标人下载到的招标文件与在招标人手中的书面的招标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答:这方面有的招标机构开始使用电子招标文件,收费标准就是正常标书编制成本减去纸制成本,至于如何保持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的一致性问题,仍可采用纸制文件为准或采用电子文本防改动的技术措施。(原载《机电信息?招标投标》2008第20期)
规范招标活动的重要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十部委发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对于规范招标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自从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作为一种公开公正的采购方式得到很大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较好的作用,但是随着招标活动的普及,不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也频频出现,近年来,各个招标监督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招标质疑投诉等处理办法,公布处理了一些违法违规案件,但对于违规处罚公告这种形式缺乏统一规范,本规定对此进行统一规范,成为行政监督招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十部委将处罚活动规范化是依法行政的作法,从报道上看,制定过程中是在一定程度上征求意见,但在制定这一规定之前是否也应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以广泛征求民意更好一些?例如该办法规定,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一共十个项目必须(法规上的应理解为必须)公告,对于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和取消投标资格这样的处罚在一定的平台公告看来有一定的必要性,不止一个招标监督部门也是这样做的,媒体上也不断有这样的报道,也起到了公告的作用。但对于像警告,罚款这样的处罚也要向全世界公告是否有此必要?好像似有商榷的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开一个人或一个经济组织的不良信息结果可能是致命的,除非不公布可能对其他市场行为人有有害的影响才应这样做。还有第十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这个说法太宽泛了,可以理解为其他决定无论是什么都要公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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